招标人
名称:宣城市交通运输局
地址:宣城市鳌峰中路66号
代理机构
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绿地中心A座1301室
项目名称
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施工监理HH-ZDB-01标段
项目编号
XCS-GC-GK-******002
开标时间
2025年4月22日9时00分
第一中标候选人
******有限公司(******有限公司)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号
投标报价:******.00元
工期(服务期):66个月
质量标准: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、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;满足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》(JTG G10-2016)及监理合同相关要求
综合得分:94.31
项目负责人:翟寒科
相关证书名称:高级工程师、注册监理工程师
证书编号:(16)******1、交(公)******83
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:
企业资质:公路工程监理(甲级),检测资质:公路工程-乙级
投标资格业绩:
企业业绩: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(保义)至颍上(南照)段SY-ZJB总监办;
项目负责人业绩:G4211宁芜高速公路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工程路基路面总监办。
企业业绩:
1、G4211宁芜高速公路皖苏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工程路基路面总监办;
2、芜湖至黄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总监办。
项目负责人业绩:
1、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(保义)至颍上(南照)段SY-ZJB总监办;
2、岳西至武汉高速公路安徽段第三监理组。
企业奖项:/
其他:/
第二中标候选人
地址: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19号
工期:66个月
综合得分:93.05
项目负责人:陈齐
证书编号:************266、交(公)******17
企业资质:公路工程监理(甲级);检测资质:公路工程综合乙级
企业业绩:G50沪渝高速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先行标总监办(GXXX-ZJB);
项目负责人业绩:北沿江高速公路滁州至马鞍山段路基工程第三驻地办。
1、50沪渝高速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(GX-J03)第三驻地办;
2、滁淮高速公路定远至长丰段路基路面第一驻地办。
1、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一监理组;
2、G50沪渝高速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(GX-J03)第三驻地办。
第三中标候选人
名称:******有限责任公司
地址:重庆市南岸江南大道66号2幢
质量标准: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、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;满足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》(JTGG10-2016)及监理合同相关要求
综合得分:91.73
项目负责人:祝江林
证书编号:OS******5、交(公)******12
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
企业资质:公路工程监理(甲级);检测资质:公路工程-乙级
企业业绩:黔江过境高速施工监理;
项目负责人业绩: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施工监理。
1、重庆潼南至荣昌高速公路施工监理;
2、国道216线乌鲁木齐市过境段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。
1、重庆沿江高速公路忠县至万州段施工监理;
2、重庆潼南至荣昌高速公路施工监理。
企业荣誉:/
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
******有限公司(联合体:******有限公司)在HH-ZDB-01标段中综合评分为第一,根据招标文件规定,确定该投标人为本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。
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(单位、否决依据和原因)
/
公示时间
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8日
一、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,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。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,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。联系人:袁工(招标人)、鹿工(招标代理机构),联系电话:0563-******(招标人)、0******(招标代理机构)。
二、******管理局提出投诉,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,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,联系电话:0563-******。
三、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
1、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,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1)异议人的名称、地址、有效联系方式;
(2)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标段号(如有);
(3)被异议人名称;
(4)具体的异议事项、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;
(5)明确的请求及主张;
(6)提起异议的日期。
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须有授权委托书,签字并加盖公章),提交书面异议。
异议人需要修改、补充异议材料的,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。
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、恶意异议、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,将按照《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1)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;
(2)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
(3)异议材料不完整的;
(4)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;
(5)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;
(6)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。
评审情况一览表:评审情况一览表二标段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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